根据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〈三亚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琼办发〔2009〕40号),设置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,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、管理、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。
一、职责调整
(一)取消的职责
已由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。
(二)划出的职责
将征收土地补偿工作职责交给各区管委会、镇政府。
(三)增加的职责
1、负责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。
2、负责采砂审批及收费(除河道采砂)。
3、负责由市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、登记表的审批。
4、具体办理闲置土地处置。
5、具体办理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。
6、负责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。
7、负责取土核准。
二、主要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;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规划、计划。
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综合规划、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环境保护(含地质环境保护)的各项专项规划可行性论证;负责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报审批。
(三)负责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,实施农地用途管制;组织、监督和管理基本农田保护、土地复垦、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工作;联合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工作。
(四)负责城乡地籍、地政及房地产权证、房地产档案的统一管理;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,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;按规定负责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。
(五)负责土地征用的指导工作,主管农用地转用、未利用土地转用和划拨、出让、租赁、承包工作;负责城镇土地使用权转让、作价出资等流转管理,以及出租、抵押的监督管理;承担由市政府和省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、报批工作。
(六)组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测评和成果评审验收,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,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;具体办理闲置土地处置。
(七)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,对采矿权的出让、变更、注销、转让、出租和抵押进行管理;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、土地复垦保证金的征收和使用;按职责范围开展取土管理工作。
(八)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,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和地质资料汇交。
(九)组织监测、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、工程地质、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;监测、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;负责环境监测工作,发布环境质量通报。
(十)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;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;负责辐射环境安全、放射性等危险废物管理工作;负责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。
(十一)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;负责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。
(十二)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工作。
(十三)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;提出申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推荐意见;对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的各种“适度开发、有效管理”活动进行监督管理。
(十四)组织和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;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和管理,审核城镇总体规划和其他开发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;负责需编制环评报告表、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;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;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;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产业建设。
(十五)依法查处国土环境资源违法行为,按规定征收排污费。
(十六)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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